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与迟明武、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迟明武与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85020120130005150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迟明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故被告迟明武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利息、罚金以及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被告迟明武与被告王艳原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212民初408号 201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