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与赵云、李广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保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颜良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赵云、李广顺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依约向借款人颜良发放贷款20万元,截止到2016年7月26日尚欠借款本金136423元、利息9619.55元、罚息3518.32元,共计人民币149560.87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赵云、李广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未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之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2016)津0110民初7784号 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