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12202条记录,展示前1000

汤永莉与王堃、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据该合同严格履行义务。依据各方的陈述及举证,各方未能按时在房管部门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系因原告要求改变该合同所约定的房屋评估及贷款方式,而原告的付款方式系合同的主要内容,变更合同的主要内容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现三方未能就该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故该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并非被告王堃的原因所致,原告要求被告王堃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2000元,及要求被告链家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因二被告在庭审中均同意与原告解除涉诉《房产交易合同》,本院照准。因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因原告单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堃返还原告定金3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三方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二被告均表示同意,本院照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津0104民初7876号 2016-12-13

杜军与周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及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向第三人支付了相关费用,而被告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涉讼房屋的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讼房屋产权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一节,原、被告于2016年10月12日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原、被告应在协议订立后30日内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而被告未按时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16年11月12日至实际办理过户手续之日止的违约金(每日按750元计算);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无房居住而产生的房屋租赁费的诉讼请求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2016)津0104民初12277号 2016-12-13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与天津市富顺钢管镀锌有限公司、天津市军宝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富顺钢管公司签订的《基本额度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军宝工贸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芦德军、李炳海、李炳荣、张春华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芦德军、李炳海、李炳荣、张春华出具的《个人担保声明书》及《共同还款声明书》亦系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全面履行。然,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富顺钢管公司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利息,应属违约。现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实际已经解除。现原告要求被告富顺钢管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给付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此外,被告军宝工贸公司、芦德军、李炳海、李炳荣、张春华、作为保证人对被告富顺钢管公司所欠款项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天津市富顺钢管镀锌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截止到2015年11月10日止的欠息674531.81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天津市军宝工贸有限公司、芦德军、李炳海、李炳荣、张春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津0104民初10266号 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