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军与周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及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向第三人支付了相关费用,而被告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涉讼房屋的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讼房屋产权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一节,原、被告于2016年10月12日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原、被告应在协议订立后30日内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而被告未按时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16年11月12日至实际办理过户手续之日止的违约金(每日按750元计算);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无房居住而产生的房屋租赁费的诉讼请求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2016)津0104民初12277号 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