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与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原告各项诉讼请求,本院逐一进行分析:
一、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处理并挡住涉诉房屋的入户门下缝隙雨水倒灌问题。虽2016年7月20日的暴雨造成了原告入户门出现雨水倒灌现象,但此种级别的暴雨属偶然现象,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入户门处发生的雨水倒灌系房屋设计及质量问题,故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修缮涉诉房屋入户对开门缝隙漏风漏雨问题。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涉诉房屋的入户门不符合设计规范及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涉诉房屋渗漏问题。原告虽然主张涉诉房屋屋顶及管道周围渗漏是经常现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此本院只对2016年7月20日渗漏予以认定。而2016年7月20日的暴雨属于偶然现象,双方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均未申请对涉诉房屋渗漏原因进行鉴定,因此不能确定渗漏是否属于房屋质量瑕疵,在此前提下原告要求本院判令被告将涉诉房屋修复至不再渗漏,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将涉诉房屋出租,漏水痕迹已经不存在,故原告要求修复漏水痕迹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四、消防管道通水问题。被告提供证据证实涉诉房屋所在建筑物工程及装修工程已经通过了消防验收。从物业公司对违规业主下达整改通知的行为看,后期的维护管理并非被告责任,且造成消防管网不能通水的责任也不在被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此项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但是,由于消防管道不能通水造成涉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此问题应引起原、被告双方的重视,及时向有关部分反映解决。
五、供热系统未发挥供热作用、供热不达标问题。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曾进行过报修,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空调机位问题。双方合同中并没有关于空调机位的约定,故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七、恢复水价问题。被告并非自来水价格的定价部门,原告要求被告恢复水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八、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诉房屋未能出租的租金损失及物业费损失系涉诉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导致,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损失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采暖费损失,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供热不达标情形,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2016)津0102民初5606号 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