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6553条记录,展示前1000

李强与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原告各项诉讼请求,本院逐一进行分析: 一、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处理并挡住涉诉房屋的入户门下缝隙雨水倒灌问题。虽2016年7月20日的暴雨造成了原告入户门出现雨水倒灌现象,但此种级别的暴雨属偶然现象,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入户门处发生的雨水倒灌系房屋设计及质量问题,故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修缮涉诉房屋入户对开门缝隙漏风漏雨问题。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涉诉房屋的入户门不符合设计规范及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涉诉房屋渗漏问题。原告虽然主张涉诉房屋屋顶及管道周围渗漏是经常现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此本院只对2016年7月20日渗漏予以认定。而2016年7月20日的暴雨属于偶然现象,双方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均未申请对涉诉房屋渗漏原因进行鉴定,因此不能确定渗漏是否属于房屋质量瑕疵,在此前提下原告要求本院判令被告将涉诉房屋修复至不再渗漏,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将涉诉房屋出租,漏水痕迹已经不存在,故原告要求修复漏水痕迹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四、消防管道通水问题。被告提供证据证实涉诉房屋所在建筑物工程及装修工程已经通过了消防验收。从物业公司对违规业主下达整改通知的行为看,后期的维护管理并非被告责任,且造成消防管网不能通水的责任也不在被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此项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但是,由于消防管道不能通水造成涉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此问题应引起原、被告双方的重视,及时向有关部分反映解决。 五、供热系统未发挥供热作用、供热不达标问题。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曾进行过报修,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空调机位问题。双方合同中并没有关于空调机位的约定,故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七、恢复水价问题。被告并非自来水价格的定价部门,原告要求被告恢复水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八、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诉房屋未能出租的租金损失及物业费损失系涉诉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导致,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损失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采暖费损失,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供热不达标情形,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2016)津0102民初5606号 2016-12-13

天津德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属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调整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2月3日期间,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此时间段的工资,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被告此时间段的工资应为5986.2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丢失公章是否给原告造成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以此为由不支付被告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津0102民初2541号 2016-07-12

天津德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墨沙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劳动者,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法律规定,被告提供劳动,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工资。原告主张被告因工作失误,丢失公章,造成严重损失一节。未提供相关证据,且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理。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期间工资为5632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认可仲裁裁决,本院予以照准。对此原告应给付被告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2月3日工资5632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津0102民初2540号 2016-07-12

天津德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墨沙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劳动者,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法律规定,被告提供劳动,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工资。原告主张被告因工作失误,丢失公章,造成严重损失一节。未提供相关证据,且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理。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期间工资为5632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认可仲裁裁决,本院予以照准。对此原告应给付被告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2月3日工资5632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津0102民初2540号 2016-07-12

刘卜漩与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在诉讼期间放弃了要求被告安装排风系统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对于原告其他各项诉讼请求,本院逐一进行分析: 一、涉诉房屋渗漏问题。对于原告主张的解决涉诉房屋楼上雨水倒灌问题,因涉及到案外人的权利及需案外人配合问题,不宜在本案中予以处理。原告虽然主张涉诉房屋管道周围渗漏是经常现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此本院只对2016年7月20日渗漏予以认定。而2016年7月20日的暴雨属于偶然现象,涉诉房屋顶面及其相邻楼上房屋地面均无防水设计,且双方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均未申请对涉诉房屋渗漏原因进行鉴定,因此不能确定渗漏是否属于房屋质量瑕疵,在此前提下原告要求本院判令被告将涉诉房屋修复至不再渗漏,本院不予支持,但其要求被告将涉诉房屋内渗漏造成的水渍痕迹予以维修,恢复原状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维修范围,以本院现场勘验时责成原告所拍摄的照片记载为准。 二、消防管道通水问题。被告提供证据证实涉诉房屋所在建筑物工程及装修工程已经通过了消防验收。从物业公司对违规业主下达整改通知的行为看,后期的维护管理并非被告责任,且造成消防管网不能通水的责任也不在被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此项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是,由于消防管道不能通水造成涉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此问题应引起原、被告双方的重视,及时向有关部分反映解决。 三、供热系统未发挥供热作用,供热不达标问题。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曾进行过报修,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上水问题,双方均同意按照被告出具的图纸进行安装,由原告予以协助,本院依法照准。 五、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租金损失及其物业费损失系涉诉房屋存在房屋质量瑕疵导致,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采暖费损失,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供热不达标情形,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2016)津0102民初5595号 2016-12-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与王秀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了发放借款的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被告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已将借款所购买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于登记时依法设立,故原告要求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津0102民初1655号 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