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枫达胜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合同》中对付款方式的约定以及实际付款情况,应认定结算方式为分期付款,据此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仅计算2011年8月之后双方款项的结算情况并无不当。关于2011年8月之后双方款项的结算问题,原审中,枫达胜公司提交了若干份送货单作为证明物美公司欠付货款的证据,因其提交的送货单中明确载明“双方最终以VRM网上发布的实收数量作为物美收到供应商货物的唯一凭证”,故枫达胜公司仅以此为证据要求物美公司支付相应货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双方认可的增值税发票中显示的数额扣除已付货款和其他费用计算双方结算款项的方法妥当,经查,物美公司并不欠付枫达胜公司款项,故枫达胜公司要求物美公司支付其余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枫达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二)、(四)、(六)、(十一)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津高民申字第0090号 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