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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仙与李书通、太原市悦翔快捷酒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陈子仙与被告李书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故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约定的义务。2014年9月5日,原告通过网银转账给被告转账50万元,被告却未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陈子仙与被告李书通签订了《质押合同》,以其位于万柏林区旧晋祠路88号恋日温泉国际公寓A座6层0605号141.18平方米的购房合同原件为质押物,此房屋并未实际交付,且也未对该房屋设立合法生效的抵押权。原告以此质押合同为依据主张以此房屋为借款合同设立担保物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建兵、郑紫薇对此借款承承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2014年9月5日贷款人陈子仙与担保人太原市悦翔快捷酒店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债务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太原市悦翔快捷酒店是个人独资企业,于2015年11月6日变更投资人为乔素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个人独资企业有一定的债务承担能力,对其债务的承担具有相对独立性,只有在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才由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投资企业投资人的变更是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畴,企业并未经清算重新设立,不属于原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企业人格继续延续,并不影响企业对外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故在本案中太原市悦翔快捷酒店尽管投资人发生了变更,但太原市悦翔快捷酒店在法律上的人格仍然延续,仍应对此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原投资人与现投资人约定转让前的债务由原投资人承担,对转让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故被告太原市悦翔快捷酒店关于“本案发生在李书通作为悦翔酒店投资人期间,且李书通转让悦翔酒店时承诺承担悦翔酒店转让前的全部债权债务,所以本案应由李书通承担全部责任,与悦翔酒店无关”的抗辩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太原市悦翔快捷酒店 应按照《担保合同》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李书通与高秀党是夫妻关系,根据被告高秀党出具的夫妻《共同还款声明》,被告高秀党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六十四条、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2015)迎民初字第3352号 2016-10-18

严怀亭与阎全民、山西中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因涉嫌诈骗已由古交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涉嫌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5)迎民初字第2972号 201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