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丽敏与王大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王大伟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发生本次交通事故起直接作用,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乘坐被告王大伟驾驶的事故车辆,被告王大伟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未能确保车上人员的安全,其应按本次事故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关于由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内0429民初4874号 201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