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陈静飞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因工作原因占有原告单位的款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8000元款项,现原告主张在扣除被告福建出差费用1199.40元的基础上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状和证据予以反驳,可视为被告放弃反驳的权利。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收款收据两份来看,上面没有任何收款单位的盖章,且确实无法从证据上看出系在福建发生的出差费用,原告不同意扣除相关费用,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提供给原告的2016年4月22日火车票系从福建到杭州,另有一张在杭州的出租车发票,而原告单位经营地在宁波,被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到杭州系原告所派,且被告自己在报销单上填写的从福建到宁波的交通费为174.50元,原告同意按174.50元补偿被告从福建到宁波的交通费,不同意扣除在杭州的出租车费用,本院予以采纳。综上,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被告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欠款6800.6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211民初1347号 201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