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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友好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交纳了全部的购房款及办证费用,被告将涉案房屋亦进行了登记备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2年4月30日实际交房后的9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房产证,现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其履行了该项义务和未能办理房产证是买受人原因,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合肥市望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口华府骏苑10号,11号楼11-705室的房产证符合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交房构成违约,且原、被告双方已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等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违约金18415元,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皖0104民初1396号 2016-04-28

陶仁金与马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借条与银行交易清单及原告陈述为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因双方对借款期限有约定,现还款期限已届至,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款清息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皖0104民初4332号 2016-11-09

李文秀与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委托行纪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华府大唐公司在接受原告委托经营管理案涉商铺后,未依约支付自2015年第二季度起至2016年第四季度的经营收益,显属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华府大唐公司支付上述拖欠的经营收益598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9663.5元,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在三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各方对于保证人被告信旺投资公司应承担的保证方式未作明确约定,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予以处理。原告要求被告信旺投资公司对被告华府大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依法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皖0104民初9366号 2016-12-27

王小钢与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王小钢与信旺投资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信旺投资公司应当代为王小钢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且信旺投资公司以抵扣方式收取了王小钢的办证费用21766元,并出具了代收办证费用收据,故王小钢要求信旺投资公司为其办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信旺投资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的违约金349元(349920元×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皖0104民初9263号 2016-12-27

姚明、胡苏华与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自愿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切实履行。被告华府大唐自愿承诺管理经营原告所购商铺,应当按约定支付到期的租金。被告华府大唐尚欠原告2015年前四个季度租金26557元元未支付,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华府大唐立即支付租金2655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截至2015年12月29日的违约金为1012元,不超过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大唐置业自愿为被告华府大唐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且未明确承担何种担保责任,故被告大唐置业应对被告华府大唐所欠原告租金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蜀民二初字第03340号 2016-02-02

赖文涛与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委托行纪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华府大唐公司在接受原告委托经营管理案涉商铺后,未依约支付自2015年第三季度起至2016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收益,显属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华府大唐公司支付上述拖欠的经营收益8168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4933.47元,本院予以支持。在三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各方对于保证人被告大唐置业公司应承担的保证方式未作明确约定,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予以处理。原告要求被告大唐置业公司对被告华府大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依法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皖0104民初9333号 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