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汪智强与被上诉人王秀英、杨本良、原审第三人砀山县程庄镇程庄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保护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汪志强主张依据其与程庄村委会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其已经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从本案事实来看,由于汪志强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诉争房屋的登记手续,其亦非程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二审陈述程庄村委会向其移交所购买的房屋时,王秀英即已在诉争房屋内居住,可以认定汪志强并未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亦未实际进行占有,故其要求王秀英、杨本良返还诉争房屋及程庄村委会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汪志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对于汪志强提出的案涉协议虚假并申请本院调查核实与此相关的证据等问题,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亦不支持。
综上所述,汪志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2016)皖13民终2300号 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