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梅与安徽大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察、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现因本案被告安徽大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进入立案侦查阶段,该刑事案件尚未处理完结,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一并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皖0225民初2020号 201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