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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守勤与朱修存、朱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朱守勤为被告朱修存工程提供建筑材料,被告朱修存应支付原告朱守勤货款。被告朱宏东、陈艳对上述欠款作担保,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起诉被告朱修存给付欠款,被告朱宏东、陈艳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皖1523民初1755号 2016-07-29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前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草率成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初始感情一般。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与争执,夫妻关系不和。2010年10月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离家外出回原籍娘家生活,至今未归,与原告实际分居生活已达5年以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经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原告购买的房屋系其婚前财产,应归原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皖1523民初字第1584号 2016-07-18

彭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法明确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七余年,因双发一直未曾生育孩子,造成双方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当今医学技术发展较快,未曾生育问题是否可通过医院就诊加以解决,消除双方的隔阂与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助互爱、加强沟通、多珍惜和培养夫妻感情,互尽夫妻义务,则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同时,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因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故其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皖1523民初第2587号 201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