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法明确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七余年,因双发一直未曾生育孩子,造成双方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当今医学技术发展较快,未曾生育问题是否可通过医院就诊加以解决,消除双方的隔阂与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助互爱、加强沟通、多珍惜和培养夫妻感情,互尽夫妻义务,则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同时,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因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故其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皖1523民初第2587号 201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