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南京与姚文月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综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140100元欠条上王庭发书写的是“现金4万元整”还是“现金43元整”。
从双方无异议的支付方式来看,姚文月向程南京支付货款的方式有银行汇款、交付承兑汇票,在交付承兑汇票时姚文月要求程南京出具相应的书面手续,姚文月称其支付过4万元现金给程南京,其应当提交相应的收到现金4万元的书面手续予以佐证,但其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140100元欠条上王庭发书写内容有两行,第一行“汇款5万元整”,书写的第一行“万”字与第二行双方争议的“万”字区别明显,姚文月称第二行内容为“现金4万元整”,那么同一人在同一时间书写的同一个汉字存在显著差异,姚文月没有向本院合理说明。姚文月对原审判决的诉讼费负担有异议,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处理。综上,姚文月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349号 201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