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孝武与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贾孝武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的答辩意见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借款主体系上诉人贾孝武还是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
虽然上诉人贾孝武为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短期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债务人为贾孝武,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且上诉人贾孝武在借款协议下方的债务人处签名后,又以其个人名义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据,并要求被上诉人直接将借款存入兰山区财政局指定的帐户,该事实有《短期借款协议》、《借据》、《现金缴费单》予以证实。另外,根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录音资料,上诉人认可该360万元由其偿还。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短期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上诉人作为借款人应依据协议内容向被上诉人履行还款义务。该笔借款已按上诉人的指示直接存入兰山财政局帐户,即该笔借款已指示交付。至于上诉人的该笔借款用于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其与该公司构成另一借贷关系。上诉人以未收到该款其不负偿还责任的上诉理由失实,其主张借款系职务行为的理由亦失实。其上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13民终3256号 2016-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