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心强、宋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宋心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宋心革、宋安义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被告宋心强于2013年11月30日在孔镇信用社支取借款39.5万元后,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已形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宋心革、宋安义与原告分支机构孔镇信用社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宋心强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以上二被告应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宋志勇签署了兄弟共同承诺书,自愿以共同家庭财产为本贷款提供担保并承担一切连带责任,因此,被告宋志勇亦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1481民初392号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