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君与刘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刘晓明拖欠原告王海君货款3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刘晓明于2个月内付清欠款,被告刘晓明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偿还欠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王海君主张被告刘晓明支付欠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系合理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逾期利息应自双方约定的还款之日即2014年10月14日起计算。被告刘晓明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1625民初2010号 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