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结保与张建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即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张建福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鲁结保无责任,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的日护理及误工损失过高,本院按日117.23元予以支持,其要求的护理期限过长,本院根据原告伤情结合医嘱予以支持护理12天。经核定,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8194.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20元/天×8天)、误工费3516.9元(117.23元/天×30天)、护理费1406.76元(117.23元/天×12天)、交通费273.29元,共计13551.47元。原告的医疗费8194.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共计8354.52元,未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医疗费用赔偿10000元的限额,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误工费3516.9元、护理费1406.76元、交通费273.29元,共计5196.9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综上,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551.47元(8354.52元+5196.95元),被告张建福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张建福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500元原告应予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282民初12958号 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