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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晓明与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及案外人周文松签订的抵债协议书,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协议,对三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又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应视为其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进一步确认,故被告欠原告借款458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其应当在原告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该款项至今尚未偿还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458600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且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应自原告起诉之次日(2016年5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523民初2367号 2016-10-17

李燕秀与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理由是被告的诊疗行为存有过失造成误诊所致,即被告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存在违反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行为,故不能推定被告有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被告的过错行为对原告的损害后果的过错参与度负有举证责任,现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2014)广民五初字第359号 2016-03-30

燕松德与张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燕松德经案外人来效飞联系到滨海开发区污水泵站工地务工,双方对劳务费用进行了约定。工程完工后,案外人来效飞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并向原告出具结算证明1份,证实尚欠原告人工材料费24076元。后本案被告张黎明向原告支付10000元后,又根据剩余费用数额(14076元)向原告出具欠据1份,原告接收该欠据并将案外人来效飞出具的原结算证明交还给被告张黎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后,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本案原、被告及案外人来效飞之间虽未签订债务转移的书面协议,但被告张黎明按照案外人来效飞与原告结算的劳务费金额,向原告支付部分费用后,又将剩余款项向原告出具欠据,原告接受被告向其支付的劳务费及出具的欠据并将案外人来效飞向其出具的结算证明交给被告张黎明,上述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法规定的债务转移,故被告应按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据所载明的金额,向原告履行支付全部剩余劳务费的义务。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据并未记明具体支付时间,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07月01日计算。被告张黎明辩称,其本人也是给案外人来效飞打工,向原告出具欠据并支付部分劳务费也是受案外人来效飞的指示,对此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即使被告确系按照案外人来效飞的指示向原告垫付劳务费,在垫付之后被告可以另行向案外人来效飞主张权利,但不能对抗本案中其应向原告履行的付款义务,故对被告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燕松德要求被告张黎明支付劳务费14076元及利息的诉讼的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523民初2763号 2016-07-20

原告许文敬、许文义与被告武福路、利津营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两原告为死者许文孝的近亲属,主体适格。对于本案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因该事故双方车辆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现无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驾驶人许文孝有过错,应当由被告武福路对两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利津营海物流有限公司为鲁E*****(鲁E*****挂)车的车主,武福路为其的雇员,该公司对于两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基于肇事车辆鲁E*****(鲁E*****挂)车的投保情况,对于两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承担,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武福路、被告利津营海物流有限公司予以承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的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两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财产损失、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广民四初字第267号 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