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晓明与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及案外人周文松签订的抵债协议书,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协议,对三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又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应视为其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进一步确认,故被告欠原告借款458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其应当在原告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该款项至今尚未偿还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458600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且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应自原告起诉之次日(2016年5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523民初2367号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