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长燕、于宝陈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赠与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商品车购车合同、车辆销售通知单、交车确认表、日照易通旭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POS签购单及原审第三人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原审第三人以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与上诉人于长燕以11.6万元的价格并以夫妻名义购买涉案车辆,以上诉人于宝陈的名义办理购车发票的事实,上诉人提交的单一购车发票不能证明购车款为11万元的主张,亦无证据证明原审第三人在日照易通旭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消费的款项系向上诉人偿还之前的借款。结合被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公司电子收据等证据,一审认定上诉人于长燕与原审第三人存在情人关系及原审第三人为上诉人于长燕购买车辆及保险、手机、项链等并无不当,上诉人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系以其他财产购买。同时一审并未将租房费用列入原审第三人向上诉人于长燕赠与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本案中,原审第三人未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物品或消费后单方赠与上诉人,事后亦未取得被上诉人追认,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同时,上诉人明知原审第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夫妻关系,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并非善意受赠人,涉案赠与合同无效,上诉人应返还全部财物价款。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上诉人返还赠与财物相应价款的一半份额适用法律错误,鉴于被上诉人未就此提起上诉,故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11民终2059号 201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