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抚养费纠纷
所属领域:抚养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与被告刘某乙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关于婚生女刘某甲由杨某抚养,男方刘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整至刘某甲18周岁止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本院对原告刘某甲要求被告刘某乙支付18000元抚养费(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27日期间的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402民初1501号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