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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庆、刘同车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所属领域:用益物权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城中村”改造引发的纠纷,所诉事项涉及村民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本案中起诉人与该村56户村民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是起诉人与56户村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起诉人如何处理帐目涉及的系财务管理法律关系,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07民终1949号 201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