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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华与吴保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无证据证明其支付2.7万元系受原告的指示,且在原告未收到15000个纸箱,明确要求被告停止支付剩余款项的情况下,仍向高某支付剩余款项,证明被告向高某付款系其自主行为,被告辩称原告只是借用其账户,与事实不符。被告根据自己的意思与青岛顶宏包装有限公司订立合同,支付款项,证人高某的证言亦证明加工合同只约束被告和青岛顶宏包装有限公司,原告不是青岛顶宏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的相对方。原告给被告支付纸箱款,被告给原告提供纸箱,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青岛顶宏包装有限公司加工的15000个纸箱被他人占有,被告至今不能向原告交付该15000个纸箱,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可以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纸箱款3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欠其包装物料款,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285民初2494号 2016-12-06

董某甲与董某乙、董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赡养费纠纷
所属领域:赡养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对原告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原告董某甲系农民,2015年青岛市农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1127元,因原告现有3名子女,二被告应分别对原告每年承担赡养费3709元(11127元÷3)。原告要求二被告每人每年承担赡养费3000元,未超过上述标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285民初3291号 2016-07-20

曲芳慧与刘莉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刘莉莉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原告驾驶的轿车又撞击王乾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的尾部,致被告刘莉莉的轿车侧翻,三车受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莉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乾均不承担事故责任。本院认为,该认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因鲁B×××××号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且原告放弃向鲁B×××××号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主张权利,故原告的经济损失在扣除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后,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全部承担。 原告主张的车损34600元、施救费300元,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车损、施救费共计34900元,扣除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剩余34800元超过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的限额,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余额32800元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全部赔偿。综上,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当赔偿34800元。因原告的经济损失已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全部赔偿完毕,故被告刘莉莉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关于其不承担诉讼费、评估费之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辩称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285民初4612号 201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