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志华与吴保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无证据证明其支付2.7万元系受原告的指示,且在原告未收到15000个纸箱,明确要求被告停止支付剩余款项的情况下,仍向高某支付剩余款项,证明被告向高某付款系其自主行为,被告辩称原告只是借用其账户,与事实不符。被告根据自己的意思与青岛顶宏包装有限公司订立合同,支付款项,证人高某的证言亦证明加工合同只约束被告和青岛顶宏包装有限公司,原告不是青岛顶宏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的相对方。原告给被告支付纸箱款,被告给原告提供纸箱,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青岛顶宏包装有限公司加工的15000个纸箱被他人占有,被告至今不能向原告交付该15000个纸箱,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可以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纸箱款3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欠其包装物料款,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285民初2494号 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