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双方性格不和,婚后在处理家庭事务和夫妻关系上方法不当,以至夫妻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甚至于相互动手打架,并发展到原告置家庭和孩子于不顾,离家出走长期不归,说明原、被告间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这样的婚姻如维持,对原、被告均无益,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应予准许。虽然原告主张其在被告处有婚前个人财产海尔牌彩电一台、海尔牌双门电冰箱一台、海尔牌双缸洗衣机一台、两轮摩托车一辆、布沙发一套(三个)、席梦思床垫一个、皮箱一个、被褥六床,并主张有婚后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但因被告否认原告的上述主张,且在被告否认的情况下,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上述主张,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婚生男孩徐某乙随谁共同生活问题,因原告离家后双方婚生男孩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且从居住及有利于婚生男孩徐某乙生活和学习方面考虑,以婚生男孩徐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依法负担徐某乙抚养费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682民初1320号 2016-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