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润琴、李子禾等与张树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事故造成李风生死亡所产生的损失,上诉人张树建应分担责任的数额问题。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主要系李风生醉酒、超速无故急速越过双黄实线所致,上诉人张树建在己方车道正常行驶亦应注意观察通行条件、保持车速,对事故的发生亦有部分责任,故汾阳市交通警察大队依程序认定双方负主次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并不等同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主次,前者为行政责任划分,后者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交通事故主次责任亦不等同于主要责任即为70%,次要责任即为30%,责任比例划分应根据事故发生的成因具体分析认定。本案上诉人张树建对交通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造成李风生死亡产生的损失除事故双方当事人外,并无其他因素,故上诉人张树建对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亦应为次要责任。据上诉人张树建仅为未尽司机特别注意义务属疏忽大意的过失,李风生醉酒驾驶属直接故意,后者对事故发生及损害责任明显大于前者,一审法院仅依主次责任按7:3划分的司法审判惯例划分明显不合理,本院予以纠正。鉴于李风生醉酒驾驶、超速越过双黄实线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系造成本案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的更重要原因,本院酌情认定本案主次责任为上诉人张树建负担10%的次要责任。即对三被上诉人之损失,由原审被告平安财保吕梁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113200元后,上诉人张树建负担剩余损失51427.75元=(627477.5元-113200元)×10%,扣除上诉人张树建已赔付15000元,上诉人张树建还应赔偿三被上诉人36427.75元;其余损失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
关于上诉人张树建主张本案事故造成己方损失的责任负担问题,应另案处理,本案无权裁判。
原审被告平安财保吕梁支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先行将拟赔付款及时划转入一审法院,其积极履行义务之行为应受鼓励,本院予以尊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吕民一终字第1033号 201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