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生沪、查道华破坏电力设施二审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破坏电力设备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生沪、查道华盗割、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关于本案的定性,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涉案的电力设备在大同水泥厂已通电使用多年,只是由于单位破产重组的原因而使设备暂停使用,且单位破产不能等同于设备报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本案应定性为破坏电力设备,故对出庭检察员、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盗窃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量刑,原判依据二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结合量刑情节对二上诉人所处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是适当的,故对二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量刑偏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晋02刑终176号 201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