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见生诉殷国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置是为了保障农民最基本的居住需求,使用权人须按既定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随意转让、抵押、出租。因此本案原告与案外人高XX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中约定将本案涉及的宅基地作为工程价款报酬给付张见生的约定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告张见生不能依法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基于该合作建房协议的约定以及原告在该宅基地上建房的事实,原告实际上对本案诉争房屋的权属为占有状态。因本案被告作为安泽县良马乡边寨村的村民,不能按照买卖方式取得安泽县府城镇府城村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契约是无效的。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由原告返还被告已付房款,被告返还原告对房屋的占用权属。因被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属于附合的表现形式,装修形态已形成,拆除、分割只会对房屋价值带来更为严重的损失,因此对该部分装修价值应由原告对被告做适当的补偿。被告支付的装修费用90050元(包括装修材料费用及用工费用)实为该无效合同造成的被告的损失数额,结合装修费用、时间及房屋现状实际,本院酌情认定该装修现价值为70000元,由原告对被告依照该价值认定作相应的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晋1026民初86号 201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