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新中诉山西沁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仅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是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本案中根据沁源县企业改制领导组沁企改字(2005)第4号文件,沁源县人民政府沁政发(2005)第72号文件,沁源化工机械厂的资产、债务、职工全部由沁源县四通物质经销公司接收、组建山西沁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4年1月,沁源县企业改制领导组又以沁企改字(2014)1号文件对改制的相关事项作出处理,故沁源县化工机械厂的改制是属于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下进行的改制。本案系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下的企业改制所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畴。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晋0430民初385号 2016-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