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成诉连少青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提供了借款10万元,双方的借款法律关系生效,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万元,剩余借款本金5万元,被告依约应予以返还。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偏高,原告同意被告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故被告应给付原告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22日期间10万元借款的利息2.4万元,2013年7月22日至2015年2月26日期间的7万元借款的利息26786元,利息共计50786元。原告其他的诉求与法相悖,应予以驳回。被告抗辩所借款项用于长治市海晟印业有限公司,应由其负偿还责任,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晋0423民初169号 2016-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