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与邓东娥、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综合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中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2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邓东娥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到罗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撕脱骨折、右肩部、右肘部软组织钝挫伤。罗定市人民医院经诊查后对邓东娥行骨折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术。邓东娥经治疗终结后委托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邓东娥右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属关节内粉碎性骨折,引起右腕关节活动受限。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GB18667-2002)相关规定,参照粤鉴协指(2012)2号附件1《道标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残条文的理解与暂行规定(试行)》3.2.5条2)款“四肢六大关节内粉碎性骨折,伴有功能障碍”的规定,邓东娥构成IX(九)级伤残。综上,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通过对邓东娥进行文证审查+活体检查的,出具的广中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2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审判决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正确。中联云浮支公司提供广东华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文证审查意见书》,是通过对书面的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没有对伤者进行临床、活体鉴定,在证明力大小上,并不足以推翻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因此,中联云浮支公司认为邓东娥不构成九级伤残,要求重新鉴定的上诉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体处理恰当,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中联云浮支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123号 20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