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年××月××日原告卢某与被告朱某甲在封开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2013年3月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已有两年多的时间,期间双方没有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原告卢某与被告朱某甲的儿子朱某乙一直跟随被告朱某甲一方一起生活,且原告同意儿子朱某乙由被告朱某甲抚养,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规定,原告卢某自愿每月支付儿子朱某乙抚养费300元,直至儿子朱某乙年满18周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朱某甲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37号 201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