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明树与杨世美、广州融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2015人民初294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所涉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与被告融驰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原告与被告融驰公司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原告曾向被告融驰公司支付租金210000元,后被告融驰公司以返租款的名义向原告支付了452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融驰公司返还156700元,并要求被告融驰公司自2013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其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以赔偿其损失合法合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融驰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被告刘仁会、肖应成、肖福生签订的保证合同亦无效。上述保证人均系被告融驰公司的股东,在提供担保时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被告刘仁会、肖应成、肖福生在本案中有过错,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被告融驰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被告刘仁会、肖应成、肖福生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穗云法人民初字第294号 2016-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