嶂宏胜、丘春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是死者触电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供电部门主张赔偿,或向上诉人主张赔偿,而本案被上诉人选择向上诉人主张赔偿,应予支持。据此,上诉人认为应由供电部门承担责任的上述主张不支持。平远县公石镇政府支付给被上诉人的32万元补偿款,与本案死者的死亡损失赔偿款无关,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已得到足额赔偿,其不再赔偿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死者与被上诉人陈如才、李海平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承担责任的上诉主张,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4、一审判决认定死者与上诉人存在承揽关系有双方的通话记录及事发当天上诉人在现场并报警等证据和事实证明,可以认定,一审判决确定的上诉人的过错责任可以维持。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粤14民终1100号 201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