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贞、徐世群、徐艺煜与叶惠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虽提交了汕尾市城区新港街道海港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但其在此之前已有多个案件在本院上诉,且均按时预交二审案件上诉费,足以证明上诉人有能力承担本案上诉费用,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免交、缓交诉讼费的情形。遂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上诉人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7430.12元,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22号 201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