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与江门中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担保物权纠纷
所属领域:担保物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申请人建行江门分行与借款人上官一品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与被申请人中运资产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建行江门分行已实际交付了相应借款,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都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借款人上官一品公司自2016年1月21日起没有依约支付利息给申请人建行江门分行,建行江门分行依约有权宣布全部借款本息到期,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申请人建行江门分行请求对被被申请人中运资产公司用作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在双方约定的最高担保限额内受偿。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0703民初1263号之一 201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