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卫国与谭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潘卫国提交了《借据》、《还款协议书》和银行转账凭证,内容表述清楚,形式完整,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偿还借款。根据《还款协议书》及原告于庭审中的陈述,被告于借款后已偿还5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45000元,有合理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并未具体约定借款利息,原告现主张被告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15年12月2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判决如下
(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878号 201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