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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与李轩华、广东省肇庆水产进出口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所属领域: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 水产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肇府办[2001]73号《印发肇庆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发[1996]5号《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技术推广中心2009年8月18日向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以及肇庆市农业局于2010年4月1日作出的肇农[2010]30号《关于对市水产供销公司、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主管部门变更问题的批复》,足以证实水产公司的主管部门是推广中心,且水产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据此,本院确认推广中心是水产公司的主管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推广中心虽为水产公司的主管部门,其虽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其并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其起诉符合上述条文之规定,故其起诉于法不合,本院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1202民初1524号 2016-12-12

漠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凯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伪基站设备在一定范围内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群发短信,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造成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局部阻断,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39011位移动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论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但因被告人行为造成影响的用户数应以移动公司的统计数据为准。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粤1202刑初201号 2016-09-01

梁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粤1202刑初273号 2016-09-23

游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盗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游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莫某及证人张某都证实抓住被告人后从其手中拿回被盗手机,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游亮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粤1202刑初220号 2016-09-23

伍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再次贩卖毒品,系毒品再犯,依法又应当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粤1202刑初259号 2016-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