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与李轩华、广东省肇庆水产进出口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所属领域: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
水产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肇府办[2001]73号《印发肇庆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发[1996]5号《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技术推广中心2009年8月18日向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以及肇庆市农业局于2010年4月1日作出的肇农[2010]30号《关于对市水产供销公司、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主管部门变更问题的批复》,足以证实水产公司的主管部门是推广中心,且水产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据此,本院确认推广中心是水产公司的主管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推广中心虽为水产公司的主管部门,其虽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其并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其起诉符合上述条文之规定,故其起诉于法不合,本院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1202民初1524号 201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