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辉、何杰珍等与广西平南县海华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罗辉将300万元交给被告,被告知道该款是原告向他人所借并承诺负责偿还,因此,该款应视为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本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与被告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300万元,以年利率18%自2015年3月4日起计付利息,并承担(2016)桂0821民初1931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共计54840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2016)桂0821民初1931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二审律师代理费及本案的律师代理费共计40000元,因原告不能提供律师代理费的收费发票等凭证,无法确定该笔支出,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桂0821民初3153号 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