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故意伤害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提起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吴某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持械伤害被害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对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桂0303刑初219号 201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