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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东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西梧州港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保护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起诉事实及其提供的《梧州港务有限公司改制实施细则》等证据材料证实,上诉人是依据财政部财办企[2006]23号《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应付工资等余额财务处理的意见》等政府文件的精神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上诉人将企业改制时留存在被上诉人处的国有资产、职工结余工资、福利基金等共计2296106.96元,归还上诉人。本案是因执行政府部门有关政策文件而引发的纠纷,该争议并非是双方当事人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在民事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桂04民终1360号 2016-12-19

梧州市东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保护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起诉事实及其提供的梧汽运总字[2002]189号《关于请求审批梧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实施方案的请示》等证据材料证实,上诉人是依据财政部财办企[2006]23号《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应付工资等余额财务处理的意见》等政府文件的精神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上诉人将企业改制时留存在被上诉人处的应付工资、福利费和不应列为负债的款项共计13072259.77元,归还上诉人。本案是因执行政府部门有关政策文件而引发的纠纷,该争议并非是双方当事人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在民事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桂04民终1359号 2016-12-19

卢耀科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抢劫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罪犯卢耀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罪犯卢耀科未履行财产刑,且未能提供其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调整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并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依法予以调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桂04刑更1100号 2016-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