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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启权、覃丽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曾启权为借款问题与被上诉人覃丽秋、唐毓治发生争议,因上诉人曾启权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覃丽秋、唐毓治归还借款本金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民事调整范畴,一审法院对该案应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曾启权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桂12民终1625号 2016-12-19

闫秀云、广西南宁龙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闫秀云为龙泉养生苑公寓使用权和经营权转让协议问题与被上诉人广西南宁龙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因双方存在使用权和经营权转让协议,现上诉人闫秀云认为被上诉人广西南宁龙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履行使用权和经营权转让协议,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等诉求,属于民事调整范畴。为此,上诉人闫秀云向人民法院提起判令因被上诉人广西南宁龙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和违约,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龙泉养生苑公寓使用权及经营权转让协议》无效和返还上诉人闫秀云转让费及支付利息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该案应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闫秀云的起诉,裁定驳回不当,属程序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桂12民终1626号 2016-12-19

罗著稳、罗彩宜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保护
【法院观点】本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罗著稳、罗彩宜、罗乜祝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问题与被上诉人罗开恒、罗著方、罗著旦发生纠纷,因该纠纷涉及到产生争议的3.64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且双方对该涉案土地均主张拥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纠纷先由人民政府处理。上诉人罗著稳、罗彩宜、罗乜祝在人民政府未处理的情况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另,因宅基地及排水纠纷,上诉人罗著稳、罗彩宜、罗乜祝于2015年11月5日向人民政府申请调处,尚未调结。综上,上诉人罗著稳、罗彩宜、罗乜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桂12民终1627号 2016-12-19

韦美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所属领域:用益物权
【法院观点】本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韦美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与被起诉人龙正素发生争议,为此,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龙正素退还0.84亩水田给起诉人。据审理,上诉人所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证明承包方韦某梅家庭人口为2人。因承包农户的家庭成员潘某帮、韦某梅均已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因承包方消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亦终止,潘某帮、韦某梅原承包水田亦应由发包方即伟召屯收回,故上诉人韦美滤与死者潘某帮、韦某梅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关系。因其与本案讼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不具备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虽然一审法院对其进行释明,但其仍然坚持起诉。综上,上诉人韦美滤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桂12民终1439号 2016-12-19

谭杰、韦淇斯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谭杰为合伙经营协议履行问题与被上诉人韦淇斯发生争议,因双方存在合伙经营协议,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韦淇斯未履行合伙经营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要求被上诉人韦淇斯履行该协议的诉求,属于民事调整范畴。为此,上诉人谭杰向人民法院提起判决被上诉人韦淇斯履行《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和赔偿上诉人损失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该案应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谭杰的起诉,裁定驳回不当,属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桂12民终1629号 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