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秀云、广西南宁龙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闫秀云为龙泉养生苑公寓使用权和经营权转让协议问题与被上诉人广西南宁龙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因双方存在使用权和经营权转让协议,现上诉人闫秀云认为被上诉人广西南宁龙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履行使用权和经营权转让协议,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等诉求,属于民事调整范畴。为此,上诉人闫秀云向人民法院提起判令因被上诉人广西南宁龙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和违约,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龙泉养生苑公寓使用权及经营权转让协议》无效和返还上诉人闫秀云转让费及支付利息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该案应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闫秀云的起诉,裁定驳回不当,属程序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桂12民终1626号 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