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大金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玉屏天源物流信息有限公司、杨清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已经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清华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蓝建春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杨世刚作为杨清华的雇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被告杨世刚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杨清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故被告杨清华应与被告杨世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玉屏物流公司作为被告杨世刚所经营车辆即贵D×××××号车的挂靠经营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玉屏物流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即贵D×××××号车已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玉屏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故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责任人承担。
原告大金城水泥公司的损失为车辆毁损价值经司法评估为30400元、评估费3000元、拖车费3400元,共计36800元,本院予以认定,扣除获得的车辆报废回收款200元,实际损失为36600元。原告请求的车辆购置税,已经包含在车辆市场价值中,属于重复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以上损失由太平洋保险公司玉屏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予以赔偿2000元,由于商业险赔偿限额已经使用完毕,不足部分共34600元,由被告杨清华与被告杨世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玉屏天源物流公司对该赔偿款项负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金民初字第1591号 201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