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普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盗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普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普琴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李普琴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普琴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桂0902刑初674号 201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