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文化木制品厂与韦小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诉讼时效是否超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环江文化木制品厂于2015年11月30日收到环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环劳人仲字(2015)第3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2月24日才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起诉期限,该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超过,原告环江文化木制品厂已丧失了起诉的权利。因此,对于被告韦小娥提出的本案诉讼时效已超过的抗辩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桂1226民初358号 2016-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