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晖与郭辉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所属领域:侵犯人格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郭辉辉因猜疑原告李晖的父母亲在本市云龙区德政路黄山新村民健小区72#楼后花园里清除杂草时砍断被告种植的果树开始进行辱骂,原告与被告理论时二人发生争执,原告先出手打被告的面部未成,继而双方互相厮打。原被告双方均应采取理智、克制、礼让的方式避免本次事件的发生,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综合本次事件的起因、经过及损害后果,本院确定被告郭辉辉应承担本次伤害事件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晖应承担本次伤害事件的次要责任,即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费。原告因本次事件受伤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门诊治疗花销医疗费782.37元,并提供了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认为原告有心脏病病史,花销的部分医疗费是用于治疗心脏病,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财产损失。原告的近视眼镜在双方厮打过程中损坏,原告花销近视眼镜定作费用210元,提供了相应票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郭辉辉应赔偿原告李晖医疗费、近视眼镜定作费(782.37元+210元)×60%≈5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苏0303民初402号 2016-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