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与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票据纠纷
所属领域:票据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由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上未载明付款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本案涉案支票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营业场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6)新0102民初7694号 201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