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昌晖实业有限公司、王轩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建筑工程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昌晖实业有限公司等人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2014)鼓民初字第00680号生效判决确认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该案中就陕西昌晖实业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被上诉人主张赔偿损失1500000元被驳回诉讼请求。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解除合同后的违约、过错等事实及责任问题未进行认定处理,同时指出如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并给其造成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上诉人以此为由起诉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且本案的审理结果并不影响(2014)鼓民初字第00680号生效判决结果。据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并给其造成损失可另行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原审裁定程序合法,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裁定结果错误,本院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另外,原审法院就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6)新02民终328号 201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