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燕与克拉玛依亚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建筑工程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根据(2015)克民二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2016)新02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将其从三联工程公司、三联房产公司承包的工程中的C区、E区、B2区外墙真石漆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因原告作为自然人并无工程施工承包资质,故其从被告处承揽工程并与被告建立的工程施工法律关系,应当认定无效,但根据上述判决认定的事实,C区、E区、B2区外墙真石漆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4年1月24日、2014年7月10日、2015年11月23日对上述工程及增补工程进行了工程造价核算,且原、被告双方对核算金额均无异议。故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该工程价款,当然包括到期应当返还的工程质保金。
根据原告提交的工程建设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内部结算书,并结合上述判决查明的事实,绿色康城B2区外墙真石漆工程造价5203291.20元,绿色康城B2区外墙真石漆工程(增补工程)造价543926元,两项工程造价合计5747217.20元,回访费(即质保金)用合计290000元(260000元+增补工程30000元);绿色康城C区外墙真石漆工程造价2415545元,回访费(即质保金)241554.50元。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结算时已经扣除原告质保金合计531554.50元。庭审中,对于绿色康城B2区外墙真石漆工程回访费用,原告当庭表示只主张250000元,超出的部分自愿放弃,不再主张,该意思表示真实,系当事人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原告主张上述两项工程质保金合计为491554.50元(250000元+241554.50元)。
根据上述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原告提交的竣工验收交接证明书、内部结算书,可以证实绿色康城B2区、C区外墙真石漆工程中原告承揽施工的部分已于2014年之前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结合绿色康城B2区外墙真石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补充条款第15条约定,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贰年。绿色康城C区外墙真石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质量保修期为2年。应当认定上述工程质量保修期已经届满,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在绿色康城B2区外墙真石漆工程质保金250000元,绿色康城C区外墙真石漆工程质保金241554.50元,合计491554.50元的范围内支付49155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亚光建安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新0203民初1032号 2016-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