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昌、邹涛与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王晓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忠昌系上诉人邹涛叫来干活,并由上诉人邹涛发放工资,上诉人张忠昌与上诉人邹涛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张忠昌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雇主应当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现上诉人张忠昌主张邹涛、纵横路桥巴州分公司承担雇员受伤赔偿责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邹涛上诉称,张忠昌与纵横路桥巴州分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张忠昌应属工伤,其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上诉人邹涛请求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张忠昌请求不应承担事故20%责任的问题,因上诉人张忠昌不是职业焊工,也不具备焊工的特种技能,在焊接生产工具时也不进行安全检查,原审认为上诉人张忠昌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判决其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现上诉人张忠昌上诉请求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巴民一终字第1128号 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