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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黄龙支行与刘广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现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106民初1161号 2016-03-23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智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受让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微信公众号“未来佳人”(ID:weilaijiaren-com)上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并非合理使用范畴,其抗辩不能成立。 对于赔偿额,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系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字数、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106民初504号 2016-03-23

杭州悦容广告有限公司与杭州之江大桥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广告位租赁合同》是否已解除、是否应予解除。原告认为合同在有关禁设广告的政策出台之时即已解除,被告则认为合同尚未解除。对此,本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原、被告均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根据本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在原告向有关部门报批广告位设置及发布的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原告至今无法办理新设广告设施的相关手续,被告在原告提请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亦未及时作出回应,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鉴于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而并无通知解除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判决解除《广告位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广告位租赁合同》也约定,租赁期间,因政府行政指令、政府规划等,导致广告牌拆除,无法继续经营的,甲方提前书面向乙方提出终止合同,甲方按当年度乙方实际租赁时间收取租金。根据现有证据,合同签订后原告虽使用过广告位,但没有证据证实广告位得以全面且符合约定用途地进行设置及发布,故本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等,酌情确定被告返还租金300000元。没有证据证明履约保证金应予扣除的情形存在,故原告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退款的利息损失,缺乏依据,双方对合同履行存在争议,且并未对退款达成一致意见,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106民初8435号 2016-12-27

(1)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与杭州鸿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少文、王连琴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与被告杭州鸿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被告重庆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陈少文、王连琴向原告出具的《保证函》均系当事人的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杭州鸿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原告贷款本息,被告重庆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华磊建设有限公司、陈少文、王连琴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可以提前收回该笔贷款,但至开庭时,该笔贷款已经到期。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杭西商初字第3556号 201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