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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君诉沈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沈伟从原告处借款56500元,并出具欠条,为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沈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故原告关于给付利息的主张,本院无法保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双方约定的还款之日即2015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宁民初字第4381号 2016-03-30

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路国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农户信用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借款,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吉0702民初字第442号 2016-03-30